| 清河区生猪定点厂(场)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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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2-03 08:17 文章来源:清河区商业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严格执行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、《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》。
二、在实行宰后胴体检验过程中,对肉品进行感官检验、物理性质检验、化学性质检验、细菌学检验,具体包括: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;有害腺体;屠宰加工质量;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;有害物质,种公、母猪及晚阉猪。
三、肉品检验必须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。
四、自觉接受卫生和技术及有关部门的监督,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,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肉品检验规程进行处理。
五、胴体劈半后,复检人员结合初检结果,进行全面复查,确认健康无病、卫生、质量均符合要求,加盖合格印章。对检出的病肉,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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