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清河区生猪定点厂(场)无害化处理制度 |
|
| 2009-02-03 08:24 文章来源:清河区商业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时,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,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。
二、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、转运、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。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生猪,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。
三、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,应立即采样送区检疫机构确认。再进行深埋、化制、焚烧等无害化处理。
四、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生猪采样、诊断、流行病学检查、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,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。
五、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生猪各项处理,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、归档等工作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