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食品公司生猪屠宰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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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3-27 09:05 文章来源:清河区商业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和《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确保清河区人民吃上放心肉,本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:
一、本公司是清河区唯一定点屠宰单位,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关系到全区人民的身体健康,所以一定要做好本单位各项环节工作的同时,监督、检查其它不合法屠宰行为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,予以制止,确保定点屠宰率达到100%。
二、凡到本公司屠宰的生猪,在入圈前要进行待宰检疫,不收病猪,不宰病猪,如发现病猪,予以拒收,追究当事者相应责任。
三、生猪屠宰时,严格遵守工作程序,讲究屠宰卫生,确保猪肉和内脏的卫生。宰后严格履行动检人员的专业专门检验,确认肉品合格后,滚盖肉品检验合格章方可上市。发现病死肉立即进行相应处理,坚决不准上市销售。
四、宰后猪肉要跟踪送货,避免商贩途中注水,危害人民身体健康,做到无病害猪肉上市率达到100%。
本方案要求全体人员认真学习,实施到位,如有违犯,造成不良后果,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全责,并处以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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